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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2006-03-22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2006〕36号)

 

附件二:

   

  为规范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加强对城市“城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省级“城考”的管理工作。

  一、管理体制

  所有参加“城考”的城市应建立起“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将“城考”工作与地方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设立“城考”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城市政府每年应提出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计划,客观分析本城市“城考”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差距,明确各部门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城市“城考”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城考”工作,有条件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考”的专门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除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考核外,其余所有城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如国家环保总局调整考核指标与实施细则,则按调整后的最新要求执行。

  (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国家“城考”指标的基础上增加考核指标,按最终确定的指标体系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其中属于国家“城考”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的减少应当一致)、计分公式和实施细则等,并将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主要包括自报、初审、会审、抽查、局务会审定和公布。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区)进行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各城市上报结果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随机进行现场抽查,形成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和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城考”结果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对部分省或城市的“城考”工作进行抽查。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国家审核和抽查的结果,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报请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城考”结果,同时向媒体公布。

  四、上报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20日前按照国家“城考”材料报送要求(见上报材料),以政府文件形式将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20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包括各项国家“城考”指标)的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将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省“城考”审核结果及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五、上报材料

  (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的材料包括:

  1、“城考”结果汇总表、附表;

  2、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大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上报材料除上述1和3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上年度模范城市各项指标达标情况以及可持续改进年度工作报告。

  (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总局的“城考”材料包括:

  1、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排名,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与县级市分别排名并按附件2的格式填报。

  2、“城考”工作总结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城考”结果审核意见;

  (三)各城市(区)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包括:

  1、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和基表。

  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说明,主要说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及指标特异性情况。

  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结分析报告以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波动较大的指标须作出剖析和说明。

  4、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建议采用表格的形式)。

  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300字以内)。

  其他还需上报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六、上报方式

  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的材料除以正式文件上报外,同时以电子文档发送至:csc@sepa.gov.cn;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方式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七、结果公布

  各城市政府每年向总局或省局上报的“城考”结果应在本地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增加市民对“城考”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程度。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省“城考”结果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国家环保总局每年编制上一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并于“六五环境日”前后向社会发布。

  年报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城考”结果以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大进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情况;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城市“城考”排序结果;对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考”工作考核结果等。年报的具体内容和公布方式还将视国家环保总局每年的重点工作要求做适当调整。

  八、监督检查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上报的材料,针对发现的问题,可以组织对有关城市以及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城考”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抽)查。检(抽)查结果可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城市政府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城市上报的“城考”材料,针对发现的问题,可以组织对有关城市的“城考”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抽)查,检(抽)查结果可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城市政府。

  九、查处通报

  各城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城考”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如实按规定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城考”中弄虚作假行为。检查确认属于明显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以确保“城考”的质量和效果。

  十、奖励表彰

  国家环保总局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考”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城考”工作组织情况、材料审核报送情况、在国家“城考”指标的基础上增加考核指标情况以及“城考”工作成效情况等4个方面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对“城考”工作成效突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城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附表1: 年度城市“城考”指标一览表

附表2: 年度城市“城考”指标汇总表(排名)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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