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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部分指标考核标准
2006-12-29
     
 

“十一五”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将于200711实施,其中部分指标考核标准定为全国平均水平。由于统计数据的滞后,因此考核验收时无法按当年标准考核,为统一和规范全国创模城市工作,现就2007年模范城市考核时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三项指标的考核标准公布,供参考。

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项目

单位

排放强度

工业废水

/万元

31.61

化学需氧量

/万元

0.0072

二氧化硫

/万元

0.028

烟尘

/万元

0.012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单位GDP用水量

项目

单位

排放强度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2.59

单位GDP用水量

/万元

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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