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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其中部分指标考核标准定为全国平均水平。由于统计数据的滞后,因此考核验收时无法按当年标准考核,为统一和规范全国创模城市工作,现就2007年模范城市考核时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三项指标的考核标准公布,供参考。
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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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位 |
排放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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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 |
吨/万元 |
3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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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吨/万元 |
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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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吨/万元 |
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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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 |
吨/万元 |
0.012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单位GDP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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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位 |
排放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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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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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GDP用水量 |
吨/万元 |
5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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