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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城市自查、省级推荐以及总局复核,拟批准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扬州市、太仓市等3个城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复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现将深圳市、扬州市、太仓市拟批准通过复查有关事宜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南方日报、新华日报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6年11月3日-11月12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电话:010-66556243
传真:010-6655624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电话:020-87532329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编:51063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电话:025-83313139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邮编:210013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及广东省、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厅)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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