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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城市自查、省级推荐以及总局复核,拟批准浙江省宁波市、辽宁省大连市等2个城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复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现将宁波市、大连市拟批准通过复查有关事宜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浙江日报、辽宁日报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6年12月29日-2007年1月10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电话:010-66556243
传真:010-6655624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电话:0571-28869151
传真:0571-28869161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 邮编:310012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电话:024-86625048
传真:024-86625045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 邮编:110033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及浙江省、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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