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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区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为有效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促进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自治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环境价格机制。上调后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由过去的每公斤0.63元调整为每公斤0.95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再次上调为1.26元,凡在内蒙古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或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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