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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2005-11-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加强环保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具有环保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现就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注重惩处,大力推进建设具有环保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环保行政能力,完成环保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原则。惩防体系建设既是环保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又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研究新情况、解决新矛盾、谋求新发展,不断探索适应环保部门反腐倡廉的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不断增强惩防体系的生机和活力。

  坚持系统建设原则。惩防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割裂。工作中要整体筹划,相互配套,系统建设,全面推动。

  坚持重点突出原则。惩防体系建设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围绕环境保护工作中心,服务全局,突出重点,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特别是对重点部门、岗位,强化防范制度和措施,增强惩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循序渐进原则。惩防体系建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点,必须既着眼长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又立足当前,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边探索、边试点、边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不断提高。

  3、阶段任务目标
  第一步骤为2005年—2007年

  2005年为惩防体系建设试点启动年。总局党组制定推进惩防体系实施意见,进行总体部署。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实施纲要》,按照总局《实施意见》的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报总局贯彻《实施纲要》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在规划司、人事司、污控司、生态司、核安全司、环评司等部门先行试点,探索经验。

  2006年为惩防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年。在试点基础上,推广试点单位经验,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2007年为惩防体系建设提高强化年。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惩防腐败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各项制度和监督机制得到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将实现:反腐倡廉教育扎实,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干部队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发现和解决腐败问题的能力增强,廉政风险得到控制,大案要案得到遏制,机关和直属单位廉洁高效的整体形象进一步树立。

  第二步骤为2008年—2010年
  惩防体系基本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运行机制完善,反腐倡廉教育更加制度化,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腐败现象得到遏制。

  第三步骤为2011—2020年
  形成完善的惩防体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机制得到确立,廉政文化形成,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成果得到巩固。

  二、完善党风廉政教育机制,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

  以提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道德素质为重点,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目标,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广泛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深入开展以“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环保六项禁令”为主要内容的党纪政纪教育;坚持开展艰苦奋斗、廉洁勤政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适时开展以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反面典型为内容的警示教育。教育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思想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工作与实际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负责单位:机关党委、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2、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效性

  进一步完善党组和各(党委、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组和各级党的组织、党政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培训、专题报告、讲座、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组织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倡导和支持总局领导和司局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理论、带头撰写理论学习文章,带头讲党课,带动和推进党员干部反腐廉政学习教育。针对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一些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要通过组织生活会、个别谈心、谈话提醒、警示诫勉等方式,以人为本,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实际工作之中。

  负责单位: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司、各单位党组织

  3、注重反腐倡廉教育的经常性

  反腐倡廉教育必须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常抓不懈。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新任用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都要由相关党政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各单位在总体工作规划和推进中,要把廉政勤政教育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使教育工作和教育活动在领导、组织、时间上得到保障;要把握重点,在开展行政审批、重大项目安排、干部考察、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出差、出国(境)等活动之前,应进行廉政提醒,对出现的苗头和问题,要适时诫勉谈话,注意落实防范措施。

  负责单位:人事司、规划司、环评司、机关党委、各有关单位

  4、坚持反腐倡廉教育的常抓常新

  针对环保形势的不断发展和环保系统反腐倡廉任务、要求的变化,反腐倡廉教育要适应新形势,不断创新理念和方法,加强调查研究,开展总结交流,坚持常抓常新,努力增强廉政教育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负责单位:机关党委、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三、建立健全制度保证机制,防止行为失范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制度。健全完善环保廉政法规制度。认真抓好环保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使纪检监察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健全信访处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程序性规定,规范执纪办案管理。

  整合环保廉政规定。对现有廉政规定进行组合,努力做到统一、简便易行。制定违反环保六项禁令和廉政规定行政的处分办法,认真落实“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环保专项纪律规定,形成比较完备的环保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修订完善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的责任。研究制定总局党组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办法,加强相互配合、协调。

  负责单位:机关党委、监察局

  2、建立完善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坚持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依法清理、取消总局不适宜的许可与审批事项;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与审批事项;推行网上办理方式,设立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实行“窗口式”办理;规范行政审批人员的职务行为,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建立“首问责任制”、“许可与审批资料一次受理制”、“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许可与审批监管细则,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行业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环境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环保特色的信息公开、程序规范、收费合理、绩效评估客观真实,责任追究及时到位的许可和审批工作机制。

  负责单位:办公厅、各有关单位、监察局

  3、健全完善投资计划与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实现采购计划的编制与采购计划执行岗位分离。完善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规范各环节运作程序。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规程,细化项目预算。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定员、定额标准,严格界定各种费用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建立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制度。制定项目经费资金支付管理规程,严格项目经费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办法,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浪费和流失。健全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办公费用等制度。全面清理现有行政性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行政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逐步形成运作规范、监管严格、效益突出的投资与财务资产管理机制。(负责单位:规划司、各有关单位)

  4、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五加一”文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任前公示、回避、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加大交流力度。建立干部推荐、考察、决策等环节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的干部考核评价体制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人事司、机关党委、监察局

  5、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加快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件起草论证工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环境执法体系,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会同监察部联合发布《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确保环境执法有法可依。

  负责单位:驻总局监察局、环监局、法规司

  6、建立健全公务消费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通信、政府采购等方面有关公务消费的规章制度,严格后勤服务管理。

  负责单位:服务中心、办公厅、规划司、监察局
  7、实行机关直属单位调研巡视制度。对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用、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情况和动态,定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负责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司、监察局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失控

  1、实行五个公开,搞好重点监督。推行“阳光工程”,实行五个公开,不断加大重大事项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能。一是公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审查审批、个人重大收入申报等制度。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上要报告本人廉洁从政情况。二是公开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干部任免、奖惩等坚持公开、公正,实行竞争上岗、民主推荐、严格考核、任前公示等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机关党委、监察局参与干部选拔工作的全过程;机关党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列席党组研究干部的会议。三是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建立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公开受理审批事项;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方法和程序,健全重大环境事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会、网上公示与公布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四是公开重要经济活动情况。成立总局预算项目评估小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落实财务预、结算制度;坚持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管理责任;五是公开工程项目招投标。凡是大额资金采购、工程项目等,都要坚持公平竞争,实行招标投标,坚决禁止个人行为,严防以权谋私。

  负责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司、规划司、驻总局监察局、环评司、污控司、生态司、核安全司分别负责

  2、拓宽信息渠道,搞好社会监督。通过各种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设置举报电话、网络信息平台和举报箱,拓宽信息渠道,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负责单位:办公厅、宣教办

  3、加强行政监察,搞好专门监督。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作用,将勤政和廉政,工作效率和执政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机关纪委、监察局每年要对“阳光”工程落实情况组织调研,开展督查,促进党务、政务公开。逐步完善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实行诫勉谈话等制度;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逐步开展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行政审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行为的专项行政效能监察。

  负责单位:机关纪委、驻总局监察局

  4、在监督中保护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监督既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察、督办,也要对大胆改革创新、敢抓敢管的人和事进行保护、弘扬。要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的创新、改革和举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干事业、干成事业,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努力创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氛围。

  负责单位:驻总局监察局、机关纪委

  五、健全和完善案件查办惩处机制,加大违法违纪查处力度

  1、重视和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党组和各级领导对发生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做到不隐情、不说情、不袒护。处分决定一经做出,必须坚决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拖延不办。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和部门对案件的查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

  负责单位:机关纪委、驻总局监察局

  2、改进和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制定信访举报工作细则,建立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制度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拓宽信访渠道。探索网上举报、主动下访等信访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加强对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等情况的分析和监控,整合信访举报资源,加强分析研究,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针对性。对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必须限期答复;对每件信访事项,都要认真办理,力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负责单位:办公厅、驻总局监察局

  3、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特别是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利、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应列为重点,严肃查处。(负责单位:机关纪委、驻总局监察局)

  4、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在惩治腐败分子的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查找原因,吸取教训,搞好整改,开展警示教育。要研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规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负责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司、驻总局监察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总局党组、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总局党组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中负总责,总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总局成立贯彻惩防体系《实施纲要》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惩防体系建设工作。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抓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牵头负责的部门(负责单位排在第一位的)要负责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协助部门。协助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2、搞好检查指导。惩防体系《实施纲要》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初要对总局惩防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进行部署,抓好工作落实。驻总局纪检组要协助党组和领导班子落实好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人事司、机关党委、监察局要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惩防体系建设。

  3、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要求,严明赏罚,对惩防体系建设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奖励;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提出批评;对失职、渎职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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