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639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发布单位:   政策法规司 生成日期:  2010年08月19日
名  称:  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
文  号:   环函[2010]253号 主 题 词:  环保 名录 执法 解释 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0]253号


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复议案件涉及法规解释问题的请示》(川环〔2010〕9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中来源于“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废物代码071-002-08)中的“处理”,包括对废弃钻井液进行的经分离筛分离、絮凝、沉降等技术处理。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名录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