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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227号
关于山西中核华康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限期整改的通知

山西中核华康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2008年4月,我部对你公司钴-60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辐照装置在安全联锁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辐射报警仪配置不当、安全联锁系统不齐备及无水循环处理系统等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0条和有关规定,你单位应按要求进行下列整改。
  
  一、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你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前落实下列整改措施:
  
  1、增加一台便携式辐射剂量仪,并与控制台上的升源钥匙和开门钥匙紧密连在一起;
  
  2、放射源的升降装置应能实现停电降源;
  
  3、增加贮源井水的循环处理系统,确保水质满足相关要求;
  
  4、水处理间增加一台固定剂量监测仪,并与控制台报警系统联锁;
  
  5、辐照室内的固定式剂量监测仪应与源的升降和通道门联锁;
  
  6、通风系统应与源的升降联锁。
  
  二、在完成上述限期整改要求前,不得擅自启用该辐照装置。
  
  三、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净化或去污,并治理达标。
  
  四、若逾期不改正,我部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部委托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辐照 整改 意见 函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5-2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