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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6号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阶段环境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省(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环保系统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受灾地区环保部门在各省环境监测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对监控灾区环境质量,确保饮水安全作出了积极努力。随着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灾区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做好恢复重建阶段的环境监测工作,具体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由各省(市)环保局确定,报我部备案。

    二、四省(市)环境监测工作逐步由应急转为常态。各省支援四川的环境监测力量原则上在2008年6月底前逐步撤出,具体撤出时间由四川省环保局商各支援省份环保局(厅)确定。

    三、在未接到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正式通知前,环境监测信息仍实行日报制度。信息内容主要反映各地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以每日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为主,兼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站情况。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救灾 重建 监测 通知

抄送:天津、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省(市)环保局(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6-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