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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453号
关于限期治理宁夏农林科学院辐照装置的函

宁夏农林科学院: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我部于2007年4月26日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你院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要求你院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整改。2008年4月,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检查中发现你院辐照装置整改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满足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要求,且设施老化,辐照装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你院已承诺将辐照装置作退役处理,现提出下列限期治理要求:
  
   一、限期开展辐照装置退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2008年9月30日前将现场倒源方案报我部备案,并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到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二)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辐照装置退役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不得再启动辐照装置。
  
   三、加强辐照装置的实体防护工作,确保放射源安全。
  
   四、你院如不能在规定日期内送贮放射源,我部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放射源,并对辐照装置实施退役,费用由你院承担;如擅自启动辐照装置,我部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院进行处罚。
  
   五、我部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协同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院落实上述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辐照装置 限期治理 函

  抄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7-1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