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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551号
关于同意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辐照装置恢复运行的函

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辐照中心整改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环办函〔2008〕293号)的要求,我部于2008年7月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你公司辐照装置已达到整改要求,我部同意你公司辐照装置恢复运行。
  
   二、辐照装置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
  
   (二)加强对你公司辐照装置安全联锁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联锁可靠、有效。工作人员进入辐照室必须佩带报警式个人剂量计。
  
   (三)加强贮源井水水质监测,井水PH值、氯离子、电导率监测频度不小于每半年1次。
  
   (四)放射源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设计使用寿期。
  
   三、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协同国家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你公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辐照装置 恢复运行 函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8-1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