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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704号
关于再次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纯碱工业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05年7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对标准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拟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纯碱 征求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10-0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