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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纯碱工业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05年7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对标准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拟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纯碱 征求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