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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520号
关于征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源头控制和防止新化学物质对我国的环境影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的环境保护形势和要求,加强新化学物质管理,进一步完善登记审批制度和后续的监管工作,针对《办法》实施5年来所发现的问题,我部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完成了有关条文的编制。

  现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09年6月28日前将意见返回我部污染防治司。如无意见,也请及时函告。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臧文超 季诚

  电话: 010 66556259

  传真: 010 66556287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化学品 新化学物质管理 征求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知识产权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科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直属单位

  各派出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化学会

  中国化工学会

  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中国欧盟商会

     
 
  字体:【    】 更新日期:【2009-05-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