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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监〔2008〕14号
关于查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监察通知书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我部联合你局于2008年4月21日至30日,在你省环境执法后督察检查中发现,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4#湿法窑已经列入陕西省2008年关闭范围,但现场还在生产;企业环保设施陈旧老化,除尘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超标排污。为严肃法纪、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经部常务会议审定,现责成你局:
  
  一、督促铜川市政府依法关停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4#湿法窑,杜绝企业违法生产,污染环境。
  
  二、依法追缴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三、将有关查处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将有关查处结果于2008年9月12日前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周广飞
  
  传真:(010)66556454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 环保 污染 监察 通知

  抄送: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铜川市人民政府,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8-1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