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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监〔2008〕18号
关于查处吉林省中石油前郭炼油厂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书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我部联合你局于2008年4月21日至30日,在你省环境执法后督察检查中发现,中石油前郭炼油厂四氢呋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5桶危险废液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进行处置,擅自转移出厂;属危险废物类油泥的脱水装置压滤机未经申请擅自停运。为严肃法纪、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经部常务会议审定,现责成你局:
  
  一、责令前郭炼油厂立即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督促松原市政府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局将有关查处结果于2008年9月12日前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周广飞
  
  传真:(010)66556454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 环保 违法 监察 通知

  抄送: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松原市人民政府,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8-1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