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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
国核安办[2008]133号
关于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核安全导则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民用核设施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水平,我局对1989年8月发布的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1991年8月发布的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和1993年7月发布的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三项核安全导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和相关修订说明印送给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核安全局 张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379

  传真:(010)66556382

  附件:

 

  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修订说明

  3.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4.《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修订说明

  5.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

  6.《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修订说明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核安全 应急 意见 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8-2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