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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44号
关于批准中核建中公司恢复核电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通知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请示》(公司安发〔2008〕25号)和《关于核电燃料元件生产线震后补充检查的报告》(公司安发〔2008〕2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生产线及附属设施在本次地震中未受到影响,恢复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请示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生产恢复后,尤其是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你公司应加强核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预防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燃料 生产 通知

抄送:中核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5-2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