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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5〕101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核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号)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人事司、核安全司、环评司、监察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07-2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