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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7〕335号
关于增设和调整沈阳、海口等20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将沈阳、海口等20个城市的监测点位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方案见附件)。
  
  新增设监测点位必须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增设的监测仪器与现有监测仪器应具有系统兼容性和可比性。经我局验收认可后,新增设监测点位正式纳入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第一年所监测数据不参加年报统计,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全市平均值计算。
  
  自发文之日起,撤销的监测点位停止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附件:点位列表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空气 点位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5-1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