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6〕460号
关于增设和调整大同市、宝鸡市、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


山西省、陕西省、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就大同市、宝鸡市、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作出以下调整:

    一、同意大同市新增设“大同大学”监测点位。调整后大同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红旗广场、云冈宾馆、安家小村、教育学院、大同大学和果树场。其中“果树场”为清洁对照点,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

    二、同意宝鸡市在陈仓区新增设“陈仓区环保局家属楼”监测点位。调整后宝鸡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监测站、竹园沟、三陆医院、技工学校、陈仓区环保局家属楼和庙沟村。其中“庙沟村”为清洁对照点,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

    三、同意武汉市“武汉神龙”监测点位更名为“沌口新区”、“武汉高新”更名为“东湖高新”、“青山厂前”更名为“青山钢花”。调整后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汉口花桥、汉阳月湖、武昌紫阳、东湖犁园、汉口江滩、吴家山、沌口新区、东湖高新、青山钢花和木兰湖。其中“木兰湖”为清洁对照点,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原有数据报送方式不变。

    新增设监测点位必须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增设的监测仪器与现有监测仪器应具有系统兼容性和可比性。经我局验收后,新增设监测点位正式纳入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新增监测点的监测数据第一年不参加年报统计,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全市平均值计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空气 点位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7-0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