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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号
关于撤销机动车车型(第二批)环保达标核准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重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现决定撤销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环保目录的车型和发动机型的环保达标核准。我局环函〔2002〕122号、环函〔2002〕161号、环函〔2002〕179号、环函〔2002〕217号、环函〔2002〕240号、环函〔2002〕287号、环函〔2002〕324号、环函〔2002〕352号、环函〔2002〕93号、环函〔2003〕137号、环函〔2003〕178号、环函〔2003〕199号、环函〔2003〕233号、环函〔2003〕300号、环函〔2003〕78号、环控函〔2001〕126号、环控函〔2001〕147号文件中重型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压燃式发动机、点燃式发动机型的环保达标核准予以撤销。

  根据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提出对54种车(机)型环保达标核准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现决定撤销对上述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环保达标核准,详见附表1、附表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不得继续制造、销售上述被撤销车型的产品。

  对上述被撤销车型的新机动车,不得再予以注册登记。

  附件:1.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车型表

             2.下目录的重型柴油车车型表

  二○○五年二月一日

发送: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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