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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54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第五十二批)和第三阶段(第九批)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第九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五十二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九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五十二批)

      3.公告变更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科技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附件:1.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九批)

表一 轻型汽油车

表二 轻型柴油车

表三 压燃式发动机

表四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

表五 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

 

附件:2.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五十二批)

表一 轻型汽油车

表二 轻型柴油车

表三 重型汽油车

表四 重型柴油车

表五 重型柴油机

表六 摩托车

表七 重型燃气车(点燃式)

 

附件:3.

公告变更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09-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