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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422号
关于对第二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公示的通告

   

  自2004年起,我局根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精神,组织对命名满三年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重点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必须达到的28项考核指标以及市容市貌、城乡结合部和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状况、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企业污染防治状况、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改进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青岛市、威海市、中山市和厦门市等7个城市首批通过复查,汕头市由于整改尚不到位,受到限期整改的“黄牌”警告。

  经本次复查考核,拟批准大连、杭州、珠海、江阴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5年10月17日-10月26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电话:(010)66556243,66556244(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sc@mail.sepa.gov.cn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保总局以及辽宁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厅)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复查 公示 通告

抄送:辽宁、浙江、广东、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厅),大连市、杭州市、珠海市、江阴市等4个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10-1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