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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519号
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的建议报告》(中汽协字〔2007〕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所有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5)第三阶段限值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只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第二阶段限值(国二标准)的汽车(发动机)。

    二、各相关汽车集团公司应立即冻结所属汽车经销商(含销售公司)只符合国二标准的库存车数量,并在2008年1月5日前书面报送我局。经核准后,库存车方可销售至2008年6月30日。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不在此范围。

    特此函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汽车 标准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1-0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