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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提出2008年改善重点河流水质的新目标,连续三个月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对责任县区实行区域限批。
以2007年菏泽市三条主要河流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均值为基数,2008所有月份,各县区主要河流跨界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均值必须降低20%以上,一个月达不到要求,提出警告,连续两个月达不到要求,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对该县区实行区域限批。
为保证实现环保新目标,菏泽市规定,连续两次以上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被发现超标排污的、连续三次被“市环境水质公报”通报超标排污的、有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同时,帮助污染重、高耗能的企业实现结构调整;将日排废水30吨以上的乡镇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屡查屡犯、使用落后生产工艺、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企业,以及治理无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要依法关闭或取缔。
各县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能达标排放的,列入限期治理名单,到期仍未达标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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