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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布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方案
2008-07-04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制浆造纸等11项含有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同时明确了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和实施时间。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场、杂环类农药、制浆造纸、制药、电镀、羽绒、制糖、合成革等13项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

  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江苏省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全市,镇江市的丹阳市、句容市和丹徒区,南京市的溧水县、高淳县;浙江省的湖州市、嘉兴市全市,杭州市的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上海市的青浦区全区。

  今后,环境保护部将在发布其他相关国家排放标准的同时,公布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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