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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总第13期)
2005-04-11

2005年2月

本   期   要   目

  【编者按】为促进《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把生态省建设纳入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轨道,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和生态省建设办公室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标准》(DB23/T900-2005)。该标准已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2005年2月10日起实施。现全文转登该标准,供各地参考。

   

《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标准》编制说明书

1 本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函[2000]453号文件批准我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批准<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把生态省建设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生态省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通力合作及组织领导下,我省的生态省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由于生态省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性工作,涵盖生态、经济、社会等多领域,宏观性和系统性强,协调管理和地域性差距大等诸多原因,加之《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国家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均属于目标和指导性文件,不具备管理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强制性,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完全满足管理与建设的需要,因此,亟需制定一个科学、系统、操作性强的地方标准,来规范和强化生态省建设。

  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制定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标准,是客观评价生态省建设进程的科学依据,也是生态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深化。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可进一步加大生态省建设力度,提高管理能力和建设水平,体现生态省建设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2 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

2.1 指导思想

  加速生态省建设进程,规范和强化生态省建设的管理工作,使生态省建设的质量进一步提高,速度进一步加快,如期完成各阶段的建设任务,使我省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更加具有可持续性,满足我省不同地域生态和不同管理层次的生态建设和管理需要。本标准的制定,也是贯彻和执行《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制定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实际举措。

2.2 标准编制的依据

  本标准编制主要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黑龙江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纲要》和《GB/T.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等进行编写,并且规范性引用了以下文件: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2.3 标准编制的原则

2.3.1 宏观性与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

  标准能够全面反映生态省建设所具有的宏观性特点,同时又能反映出标准所涉及的各相关方面内部相关联性,以及相互协调的互动性和统一性。

2.3.2 规范性原则

  生态省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不同地域的地带性,生态系统的差异性等,通过标准的制定和规范,使之能够成为统一的、相对准确的衡量、评价和考核过程。

2.3.3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生态省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环境范畴,涉及面广、范围大,为使标准的制定更符合管理建设实际,因此本标准制定过程中,除能够定量化的标准以外,其它一部分也采用了定性描述的形式,使标准的表达更加完全、充分。

2.3.4 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和《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目标、指标更好的与我省生态省建设实际管理需要相结合,特别是对我省已开展的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将开展的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测评、区域性和系统性指标监测提供了较好的操作手段和管理依据。

3 生态省建设标准体系的确定

3.1 标准指标的设置原则

3.1.1 指标体系科学,指标概念明确;

3.1.2 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

3.1.3 科学性与可比性相统一;

3.1.4 全面性与必要性相结合;

3.1.5 总体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统一。

3.2 标准指标的选取

  本标准从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实际出发,确定了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源利用、社会进步四个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选取首先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国家环保总局的制定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中的考核指标;着重考虑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要求和加快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改造的需要;根据建设生态龙江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标准体系建立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实用性,选取52项二级指标,建立了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标准体系(见表1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标准)。

4 生态省建设综合评价方法

4.1 生态省建设考核分级

  我省的生态省建设是从2000年至2020年,从时间上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将其划分为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1-2005年为启动阶段,第二阶段2006-2015年为推进阶段,第三阶段2016-2020年为完善阶段;在地域上看由于各地生态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地域上发展也不平衡的;客观上需要对生态省进行分级考核,因此,本标准制定了生态省建设初级、中级、达到生态省目标三个等级标准。

4.2 综合评价方法

  在本标准体系中,按重要性和一般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在二级指标中规定了不同建设等级的标准值及考核分值,其中有9个为重要的二级指标(见表1 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标准)。如森林覆盖率指标考核,对不同地貌类型(山地、丘陵、平原)规定了各建设等级的标准值,通过赋予不同权重值,其最终考核结果均能体现不同区域的实际建设情况。

  生态省建设级别考核的确定,没有达到最低指标级别考核项目不计分;考核项目的指标值在两级指标值之间的,按下级指标计算后计分;最后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累计分,确定生态省建设达到的级别(见表2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评级标准)。

5 本标准的可行性

5.1 本标准是为强化我省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急需颁布的。

5.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省(市、县)建设。

5.3 本标准可用于我省生态省建设各个阶段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和区域范围内的测评。

5.4 本标准是在《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制定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适合我省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实际。

5.5 本标准制定是根据近几年我省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实践所提出的指标分级和综合评价方法,适合我省生态省建设工作的需要。

6 本标准的实施与应用

6.1 本标准作为地方标准,将实施并应用于我省生态省建设管理之中。

6.2 本标准实施后,将作为我省生态省(市、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考核依据。

6.3 本标准将作为我省监测、评估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生态省(市、县)建设质量和水平的依据。

6.4 本标准的解释权在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办公室。

  

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省建设的分级、考核和级别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省建设的考核和验收。生态县、生态市建设作为生态省建设组成部分,也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的每人平均值。

3.2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3.3 

  环保产业比重

  指环保产业产值占第二产业产值的比重。

3.4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

3.5 

  草原(场)“三化”比率

  指草原(场)盐碱化、沙化、退化面积占草原(场)总面积的百分比。

3.6

  矿山土地复垦率

  指矿山废弃地复垦面积占废弃地面积的百分率。矿山废弃地是指那些采矿剥离土、废矿坑、尾矿、尾矿、矿渣、矸石、洗选矿废水沉淀物所占用的土地;土地复垦是指利用工程与生物措施,使被破坏或占用的土地变成可利用并具有综合效益的状态。

3.7

  物种多样性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指标。计算见式1。

  物种多样性指数=考核验收年动植物物种数÷基准年动植物物种数 ...(1)

  基准年为生态省建设规划开始实施的前一年。

3.8

  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率

  凡是列入国家珍稀濒危物种名录的珍贵、稀有和濒临绝种的动植物种得到有效保护的比例。

3.9

  森林覆盖率

  指郁闭度大于0.2的林地(包括灌木林、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树木)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10

  地表水水质满足功能区要求率

  指地表水水质满足标准GB 3838要求面积占地表水域总面积的百分比。

3.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 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 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见式2。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之和×100% ...(2)

3.12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利用自来水厂和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计算见式3。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取得合格饮用水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口总数×100%...(3)

3.13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率

  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标准 GB 3095要求的百分比。

3.14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是反映随着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GDP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计算见式4。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年SO2或COD排放总量(千克)÷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万元)...(4)

3.15 

  酸雨频率

  指一年的降水总次数中,PH值小于5.6的降水发生比例。

3.16

  城市噪声满足功能区要求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达到标准GB 3096要求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见式5。

        城市噪声满足功能区要求率=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建成区总面积×100%...(5)

3.17

  化肥施用强度

  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氨肥、磷肥、钾肥分别按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计算见式6。

  化肥施用强度=化肥施用量(千克)÷耕地面积(公顷)...(6)

3.18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制作有机肥、饲料、生产回收能源。

3.19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指农业生产活动中所用塑料薄膜(如用于育种、育苗、覆盖土地、塑料大棚、蘑菇生产等所使用塑料薄膜及塑料膜)回收的数量占所用薄膜总量的比例。计算见式7。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回收薄膜总量÷使用薄膜总量×100%...(7)

3.20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综合防治作物和林果病虫害面积与农林病虫害总面积的比例(施用化学农药的残留量不超标)。计算见式8。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综合防治农林病虫害面积÷农林病虫害总面积×100%...(8)

3.21

  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

3.22 

  绿色食品(含有机食品)种植面积比率

  指绿色食品(含有机食品)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

3.23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比例。

3.24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标准GB 8978要求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3.25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由资源环境安全指数、心理环境健康指数和环境质量达标指数三项组成。资源环境安全指数指不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不存在资源环境安全隐患的生态旅游活动,满足上两项要求时为合格。心理健康指数指游人心理可以承受的游客容量。一般以每10米游道容纳2名游客为限值,且旅游区环境容量(承载能力)大于瞬间游客数,满足者为合格。环境质量达标指数指水、气、噪声、固废排放的达标情况,全部达标者为合格。以上三项指标全部合格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3.26 

  单位GDP能耗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见式9。

  单位GDP能耗=总能耗(吨标煤)÷国内生产总值(万元)...(9)

3.27

  单位GDP水耗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水量。计算见式10。

  单位GDP水耗=水消耗量(立方米)÷国内生产总值(万元)...(10)

3.28

  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综合利用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的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

3.29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指城市清洁能源消耗量占城市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

3.30  

  耕地保存率

  指考核验收年耕地数量占基准年耕地数量的百分比。基准年为生态省建设规划开始实施的前一年。

3.31

  有机肥施用量

  指单位面积农田施用有机肥的量。

3.32

  主要河流年水消耗量

  对省域内主要河流,国际上通常将40%的水资源消耗作为临界值;对跨省主要河流,水资源的消耗不得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3.33 

  地下水超采区面积

  指某一范围内,在某一时期,地下水开采量超过了该范围内的地下水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区域面积;以及指某一范围内,在某一时期,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区域面积之和。

3.34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指中小学开展环境保护知识讲座学校所占比例,以及其他科普宣传中,涉及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比例之和。

4 生态省建设标准体系

  标准的指标由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源利用、社会进步4个一级指标,52个二级指标构成;标准确定了9个重要的二级指标;标准在二级指标中规定了不同建设等级的标准值及考核分值(见表1)。

5 生态省建设标准实施基本条件

5.1 制定了《生态省、市(区)、县(市)建设规划纲要(规划)》,并且通过同级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5.2 在所辖行业,市(地)、县(市)开展了生态省、市(区)、县建设工作。

5.3 生态省、市(地)、县(市)建设工作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5.4 国家有关生态省建设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相关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5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6 生态省建设标准分级

6.1 生态省建设初级标准

  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恢复取得较大成效。通过重点生态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初步形成以清洁生产和绿色食品生产为主体的生态经济框架;科教和生态社区的普及深入人心,公众的生态意识和自觉参与程度明显提高,初步建立生态省建设的科技支持体系。

6.2 生态省建设中级标准

  生态省建设走上健康发展轨道,经济、生态、社会复合系统步入良性循环。资源利用和更新达到国内外较先进水平,以生态产业为重点,绿色经济为目标,低耗、清洁、高效的具有明显地域特色和资源、生态优势的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通过科技创新,使经济整体竞争能力达到国内较强水平;城市化质量有较大提高,公众素质和生态意识明显提高,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效,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

6.3 达到生态省建设目标

  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形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以生态产业为主体的高效生态经济体系,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环境优良、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的生态经济强省,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人民生活质量、科技文化等各项指标均接近或达到国内发达省份水平。

7 生态省建设考核定级

  在具备生态省建设标准实施基本条件基础上,可依据标准值进行考核,重要的二级指标必须达到本级标准值,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生态省建设达到的等级标准(见表2)。

8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县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和管理;由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督。

表1  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标准

指标名称

标准值

分值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经济发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人

≥39400

3

≥26800

2.5

≥12420

2

2

年人均财政收入﹡

元/人

≥4390

3

≥2726

2.5

≥1051

2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8500

2

≥5930

1.5

≥2875

1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18100

2

元/人

≥12900

1.5

 

≥6575

1

5

第三产业占GDP比重

%

≥40

1.5

≥38

1

≥34

0.5

6

环保产业比重

%

≥10.0

1.5

≥6.4

1

≥2.6

0.5

7

 

 

≥2.3

1.5

科技投入占GDP比例

%

≥2.0

1

 

 

≥1.8

0.5

 

8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5.0

3

 

≥14.0

2.5

 

≥11.8

2

 

9

水土流失治理率

%

≥39.3

2

 

≥29.5

1.5

 

≥9.8

1

 

10

草原(场)“三化”比率

%

≤20

2

 

≤30

1.5

 

≤45

1

 

11

矿山土地复垦率

%

≥85

2

 

≥70

1.5

 

≥40

1

 

12

物种多样性指数

 

≥0.9

1

 

13

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率

%

100

1

 

14

受保护天然林比率

%

≥90

2

 

≥85

1.5

 

≥75

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5

森林覆盖率   

%

 

3

 山区

≥79.0

2.5

 

≥77.4

2

 

≥74.3

 

 

 

 

 丘陵区

≥55.0

 

 

≥53.9

 

 

≥51.7

 

 

 

 

 平原地区

≥17.0

 

 

≥16.6

 

 

≥15.9

 

16

地表水水质满足功能区要求率﹡

 

100

3

%

≥85

2.5

 

≥60

2

17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2

≥95

1.5

≥85

1

18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2

≥85

1.5

≥60

1

19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率

%

100

2

≥90

1.5

≥50

1

2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

千克/万元

<5.00

2

 

GDP

≤5.52

1.5

 

 

≤6.57

1

 

 

 

 

 

 

<5.50

2

COD

 

≤7.25

1.5

 

 

≤10.78

1

 

 

不超过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1

降水PH值年均值

pH

≥5.6

0.5

22

酸雨频率

%

<30

0.5

23

城市噪声满足功能区要求率

%

≥95

2

≥83

1.5

≥60

1

 

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kg/hm2

≤110

2

 

≤123

1.5

 

≤150

1

 

25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

≥95

2

 

≥88

1.5

 

26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

%

100

1.5

 

利用率

≥90

1

 

27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70

1.5

 

≥60

1

 

≥40

0.5

 

28

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

≥95

2

 

≥93

1.5

 

≥88

1

 

29

绿色食品(含有机食品)种植面

%

≥25.0

3

 

积比率﹡

≥20.0

2.5

 

 

≥8.5

2

 

30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75

2

 

≥68

1.5

 

31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75

1.5

 

≥50

1

 

32

 

 

≥80

2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

1.5